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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形屋面工程的合同条款明细
作者:拱形屋面厂家发布时间:2019/05/28浏览量:1023次
在我们江苏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金属拱形波纹钢屋盖的工程施工的时候,通常需要和客户拟定详细的拱形屋面施工合同条款。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明确拱形屋面工程的施工范围及附属工程需要做多少,以及我们在实际施工无梁拱形屋面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杰达钢构的技术员苏大林先生将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我们如何拟定好一份拱形屋面协议?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明确拱形屋面工程的施工范围及附属工程需要做多少,以及我们在实际施工无梁拱形屋面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杰达钢构的技术员苏大林先生将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我们如何拟定好一份拱形屋面协议?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开工日期:以收到发包方进场通知书后第二天计算。
1.2竣工日期:按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
1.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承包方按报建审批、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发包方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并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1.4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发包方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的工程验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协议书;
2.2本合同专用条款;
2.3本合同通用条款;
2.4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书;
2.5中标通知书;
2.6议标间的往来信函;
2.7投标书及附录;
2.8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9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
2.10质量保修书;
2.1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2.12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3.2适用标准、规范
(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与施工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发包方无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除非发包方另有指示。
4、图纸
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根据工程图纸出图到位计划提供共一式捌套施工蓝图。承包方如果要求增加图纸,发包方可协助解决,但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4.2除本工程外,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与本工程有关的图纸、资料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工程部经理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
6、施工拱形屋面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7、发包方工作
7.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开工前10天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用电已接至工程红线内,承包方进场后按发包方文明施工要求自费安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承担发生水电费;
(3)施工场地与北京拱形屋面施工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10天内;
(4)在承包方提出要求时,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的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已建成的工程的施工图纸资料供承包方查阅;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设计出图后10天内)。
7.2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和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的施工班组进行进场前资格审查(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施工班组,直至合同终止)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签证、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7.3发包方负责监督协调设计方的出图进度和设计工程造价的控制。
7.4发包方分包的项目在工程验收20天前移交六套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和验收竣工资料给承包方整编。
8、承包方工作
8.1每月25日向发包方及监理人报送完工报表及报送月度施工计划(月计划必须满足工程总体计划要求),如不按时报送,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8.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文明施工与施工场地的整洁,做好夜间施工、建筑垃圾与渣土、生活垃圾等运输,工程与生活污水排放的申报工作,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8.3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止,承包方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8.4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0天内,承包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或清理,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班组人员)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如承包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方或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否则发包方有权视情况在保证金中扣罚。
8.5承包方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方原因而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报告发包方及有关部门。
8.6承包方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
8.7当工程师提出有关书面要求时,承包方应对服务于发包方、服务于本工程的其它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其工作提供方便。
8.8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方和承包方聘请的分包商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与发包方无关;另承包方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方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方自负。但由于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8.9承包方委托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用量计量、费用确认工作,该专职人员签名确认水电费用则视为承包方确认。承包方所委托专职人员应每月度会同发包方现场工程部专职人员进行水电抄表确认工作,并按时缴纳水电费用。如不及时缴纳而造成停水、停电时,由承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并且发包方有权单方面在工程款中扣减承包方拖欠的水电费。如因不及时缴纳而造成停水、停电时,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8.10承包方必须对北京拱形屋面施工专业管线穿过楼地面或墙体等结构后留下的孔隙按要求进行填补,并达到防水的要求。对经常发生的建筑质量通病,如厨房、卫生间、外墙、屋面渗漏,承包方在施工前必须制定严格质量保证措施交发包方及监理公司审定确认,做到事前控制。出现渗漏,其保修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在施工单位质保金扣除,超出质保金部分由承包方补足。
8.1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分包工程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于承包方施工措施不当造成污染或侵损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以及已完成分包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12该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必须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投入的机械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的需求,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的要求而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8.13承包方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报请发包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搭设。施工现场只允许搭设生产及办公临时设施,生活设施需承包方自行解决(附近租地搭设或租房),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协助办理;
8.14承包方已对现场进行了视察,同意接纳现有的现场条件,场地平整、杂物的清运等前期施工准备工作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8.15承包方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否则发包方有权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扣减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并对承包方每次处以20000元的罚款,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8.16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对整个工程具体实施总承包管理,即对承包范围进行现场协调及总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对发包方指定的分包项目进行积极配合,并安排合理工期,使其与总进度计划相协调。
8.17负责协调与分包商的水电接驳点、现场内有盖仓库与临时设施;提供现场具备的设备、仪器、设施及人员,配合发包方的直接委托方开展工作。
8.18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小区内的保安工作,承包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因承包方违章引起的罚款由承包方承担。
8.19承包方应负责处理好工地周边街道、村社、城管、治安等部门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方应提供配合使承包方能顺利处理上述工作。
二、拱形屋面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1进度计划
9.1.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含重大节点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不论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发包方如何批准,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方采取的施工方案、工艺以及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地修改施工方案、工艺并满足发包方的要求,增加人力、机械设备(使用更高一级规格)、周转材料等,发包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能免除其对施工组织设计所负的全部责任,亦不表示或默示对承包方有额外的北京拱形屋面施工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后7天内。
9.1.2承包方保证承包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同时保证给予分包项目以合理的施工衔接环节与施工进度时间,确保各项工程均在合同工期内同步完成。
9.1.3承包方需严格按发包方计划安排先完成正负零以下相关工程后,方可继续进行正负零以上的工程施工,并承担此种做法产生的相关费用。
9.1.4承包方必须在进场前3天制定并提交可行的安全与文明施工奖罚制度,如不及时提交,则由发包方制定,承包方必须依照执行并实施。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及有关部门罚款或索赔均由承包方承担。
9.1.5经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节点计划及承包人的管理架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9.2工期
9.2.1工程总工期为个日历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延长;
9.2.2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北京拱形屋面施工实际开工日期以收到发包方进场通知书第二天计算,北京拱形屋面施工工程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其中,各施工节点完成时间为:
1)地下室土方、基础工程施工于2007年月日开工,2007年7月15日前完成;
2)年月日前完成地下室结构封顶;
3)年月日前完成十四层结构顶板;
4)年月日前±0.00以上全部主体结构封顶;
5)年月日前拆除全部外排栅及提升架;
6)年月日前通过质监站验收备案。
如基础完成时间推迟,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三、质量与验收
10、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四、安全施工
11.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方对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人员,均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对任何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均具劝阻及不允许进入施工场地的权力。
五、工程承包方式、结算计价方法及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按承包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防火、包通过验收的按实结算形式承包。
12.计价依据
12.1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套用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修工程综合定额》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实际签证、工程通知书、及广州市建委相应时期有关文件,材料及人工价格按广州地区相应月份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
12.2计费按穗建价[2006]199号文的计费表及广州市建委相应时期有关文件按工程税前下浮5%计价,计费表中的利润按25%,措施其它项目费中的工程保险费按0.02%,工程保修费0.1%,预算包干费及其他费用合共按1.5%;规费和税金按照广州市相应时期文件规定,材料及人工价格按广州市相应月份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进行调整。
12.3乙方直接对建设单位办理结算,甲方对乙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结果必须无条件承认,并办理签名、盖章等手续。
13、工程款支付办法
13.1地下室主体结构完成、建筑物周边回填并场地硬化15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万;
13.2主体框架结构完成至14层结构顶板15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万;
13.3全部主体框架结构封顶、砌体完成至14层15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实际完成量(包括地下室)的%;
13.4拆除外排栅、机架,完成外墙砖后15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实际完成量(包括地下室)的%;
13.5室内批荡完成、室内地面完成后15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实际完成量(包括地下室)的%;
13.6质监验收合格后15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实际完成量(包括地下室)的90%;
13.7工程结算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价的%;
13.8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余款。
承包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发包方按该工程款额的7%扣除,扣除额包括税金及管理费。
六、材料设备供应
14、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14.1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以下工作:
供货人负责将材料设备运至工地现场至承包方地面指定仓库,承包方应会同发包方、监理负责其质量和数量验收,承包方卸车、仓库至施工现场的搬运、垂直运输、保管(含工地仓库的材料存储损耗),签发收货凭证,向发包方提出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和督促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按承包方的供货计划交货,以及合同中其它条款所包括的工作内容。
14.2发包方在签订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签订前,由承包方编制供货计划并盖章认可,发包方将此供货计划作为材料设备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承包方承担供货计划不正确而影响工程进度的责任,当工程进度发生调整而影响工程供货计划时,承包方应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
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复印件,由承包方负责与供货人联系,并监督检查供货人按供货计划执行,当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工期延误责任:
(1)若因承包方原因(如供货计划不正确,或调整的供货计划未及时书面通知供货人)造成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2)若因发包方原因(如未按时支付货款)造成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由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方工期顺延,但承包方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方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报告,工期不予顺延。
14.3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方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到货验收后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14.4收货若发现供货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材料设备买卖合同要求不符时:
(1)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并责令供货人运出施工场地。
(2)供应数量少于材料设备买卖合同要求的数量时,由承包方联系供货人补齐,多于发包方要求的数量时,承包方自行处理。
(3)到货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由承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约定的供应时间,承包方应督促供货人供货并及时通知发包方,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约定确定延误责任。
14.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按照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技术要求对材料或设备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方负责向供货人进行有关更换或索赔工作。
14.6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及监理人员共同验收通过后才能使用。
14.7若实际结算供货量大于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的规定数量(按施工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规定的损耗量),超出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14.8由承包方验收拱形屋顶工程完毕后,承包方对验收接收的货物委托专职人员签发支付及收货凭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将支付及收货凭证提交监理工程师,同时附上以下资料:
(1)装箱单复印件(若有时)
(2)验收记录(至少包括数量、规格、型号、备件名称和数量)
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交发包方支付货款。
14.9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发包方与承包方及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合同,材料款项经承包方确认后,由发包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2)承包方收取发包方供应材料的采保及管理费的结算方式:材料费不进入直接费,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指定基价×材料采保及管理费费率单独结算。指定基价不随市场或材料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该费用已含税。(如下表所列)
14.10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墙砖及外墙饰面材料、公共部分地面及墙面饰面材料、灯具(含光源)等。
14.11承包方可收取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采保及管理费费的项目仅限如下所列,其余项目承包方不得再收取任何材料采保及管理费,并不得再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则发包方有权给予罚款。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 指定基价 材料采保及管理费费率
外墙砖 20元/平方米 2%
石材 120元/平方米 2%
地砖 50元/平方米 2%
15、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5.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验货。
15.2承包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必须保证所用材料为质量合格材料,必须保证按时支付材料设备价款,若因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它后果,以及因未按时支付材料设备价款引发纠纷或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对发包方的损失。
15.3钢材、水泥进场时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和进场数量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水泥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钢材原则上应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若有实际困难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经销单位和承包方质检部的公章,并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复印件和公章必须清晰。对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证明,经监理工程师考察认可后,方可采用。
15.4本工程按见证取样送检的要求进行建筑材料的检测。在超出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之外的情况下,若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报验材料仍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要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15.5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方可使用,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材料交由承包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发包方为止。以上进场材料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15.6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七、工程变更
16、工程设计变更
16.1工程设计变更:发包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方必须根据发包方发出的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承包方出具的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发包方认可的技术核定单。
16.2工程设计变更的计价方法:同本合同12.2计价办法
16.2承包方没有发包方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由于执行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而确实影响总工期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7、竣工验收
17.1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初验前10天向发包方提供齐全完整的竣工图一式六份,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叁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18、竣工结算
18.1完成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标准办理结算。
18.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符合编制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之后的90天内完成审核(结算有争议时除外),出具结算审核意见。
18.3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将发出催促通知,在催促通知后的28天内,承包方仍未答复,则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结算。且以该结果作为支付依据,承包方必须接受。
九、拱形屋面工程的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中关于双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当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
(2)承包方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竣工,影响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发包方同意延迟10天。从第1天起每逾期1天,由承包方按合同暂定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从第31日起,由承包方按合同暂定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从第61天起,发包方有权与承包方终止合同,并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不能按时交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某一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该方应无条件向履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履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当承包方交付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方向发包方偿付不达标部分造价的15%违约金,并无偿返修至达标及赔偿由此给发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承包方不按时向发包方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除承担延误工期及停工、窝工责任外,需向发包方支付每天分包工程造价的2‰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如果工程质量被评为省或市样板工程,发包方按承包方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奖励给承包方。
(7)承包方如果在年月日前完成地下室工程结构封顶,则发包方给予承包方20万元奖励,否则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20万元的罚款,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承包方如果在年月日前完成十四层结构顶板,则发包方给予承包方20万元奖励,否则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20万元的罚款,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8)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
(9)承包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所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款项,发包方有权直接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除。
20、争议
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采取向工程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十、不可抗力、工程款支付时限、保险及保证金、保险金等费用
21、不可抗力
2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地震、空中飞行物坠落、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
22、工程款支付时限
22.1在承包人提出请款并经监理确认计量结果后15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22、保险
22.1承包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负责任,并须保障发包方免负此类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方或他们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
22.2承包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责任,并须保障发包方免负该等责任。
22.3承包方投保内容:为从事危险性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3、履约保证金
23.1承包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待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并经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无息退还伍拾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无息退还伍拾万元。
24、劳动保险金等费用:
24.1、劳动保险金由承包方按有关文件的收费要求暂代发包方缴交,具体操作办法:
承包方按本工程应缴交的劳动保险金的金额开具支票给发包方,到帐后由发包方交付给广州市劳保办;
承包方收到劳保办的收款通知后,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发包方负责出示有关文件、证明;
承包方按本工程缴交劳动保险金总额后,由广州市劳保办扣除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4.2散装水泥保证金由承包方缴付。
24.3招标场地使用费、招标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中,按工程造价万元计算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其余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24.4承包方需交纳50%的施工合同印花税。
24.5承包方需负责完成工程招投标及需到政府部门办理有关的手续及费用,发包方只负责提供办理有关手续的相关资料。
十一、其他责任
2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在履约过程中还有以下责任:
25.1承包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管理人员的架构及施工班组资格情况报发包方确认、备案,管理人员的架构及施工班组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承包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25.2承包方项目经理、总施工、技术副经理、质安组长,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以上主要管理人员,承包方应在十五天内撤换,否则每延误撤换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发包方有权每月对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总施工、技术副经理、质安组长进行考核,以上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
(2)承包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配合发包方的项目开发、销售、维修,工程质量或进度明显不符合要求的。
(3)其他重大人为管理失误,发包方认为其为不合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
25.3负责配合发包方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发出并且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方应提供的资料,否则,每延误提供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25.4办理质量验收手续:承包方保证在向发包方申报竣工验收前,通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取得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25.5承包方应按时办理质量验收手续,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25.6关于建筑材料的定板
(1)需承包方采购的建筑材料,承包方收到发包方的有关资料后七天内,向发包方提供材料样板,材料样板必须按发包方的技术及时间要求进行提供,并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对样板进行合理的调整,直到达到发包方的技术要求。所有材料必须经发包方确认封板后,才能进行大批量采购及施工。
(2)承包方应按时提供材料样板,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叁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3)承包方负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标牌、城监、“平安卡”等相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
25.6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的结算办法:
(1)发包方、承包方及指定分包方签订三方合同,工程量经承包方和发包方确认后,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
(2)承包方收取分包工程配合费的结算方式:分包工程的费用不进入直接费,按分包项目对应的指定基价×费率单独结算。指定基价不随市场或材料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该部分费用已含税。(如下表所列)
(3)由发包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桩基础、人防工程、铝合金门窗、防火门、栏杆、钢结构、水电、消防、电梯、所有装修工程等。
(4)承包方可收取的分包工程配合费的项目仅限如下所列,其余项目承包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配合费,并不得再向分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发包方有权给予罚款。
分包工程 指定基价 费率
桩基础工程 分包总价 3%
人防工程 分包总价 3%
铝合金门窗 260元/平方 5%
住户单元入户防火门 1000元/樘 3%
栏杆工程 250元/米 3%
钢结构工程 分包总价 3%
水电工程 分包总价 3%
消防工程 25元/平方 3%
电梯工程 1500元/台
所有装修工程 350元/平方 1.5%
承包方对分包工程的配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外脚手架、塔吊、上落笼等垂直运输设备;
(2)负责为分包单位提供有限个水电源接驳点,水电费由分包单位负责;
(3)为分包单位书面准确提供施工定位墨线及其它轴线标高;
(4)在现场内提供物品仓库等有盖场地给分包单位使用,还应为分包单位的二次搬运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分包单位能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5)负责不规则门窗洞的修整及完工后收口的处理,提供门窗框四周塞缝所用水泥砂浆材料;按施工图纸范围提供消防补洞等(其中:套管内补洞塞缝及防水由分包单位负责;套管外补洞塞缝及防水由承包方负责);
(6)电梯安装土建配合,水电费由电梯安装单位负责,电梯安装脚手架由分包单位负责;
(7)及时办理分包单位提交的请款确认,同时合理地安排分包工程的施工计划、交叉施工部署和组织好交接检验;
(8)合理地安排分包工程的施工计划、交叉施工部署和组织好交接检验、组织图纸会审、配合施工进度、对分包单位的相关验收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审核、盖章及整理汇总;
(9)协调各分包单位的相关工作及进行成品保护;对各分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关安全防火责任。
25.7承包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办理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交给发包方或逾期办理和移交发包人,影响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从第1天起每逾期1天,由承包方按合同暂定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从第31日起,由承包方按合同暂定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从第61天起,发包方有权与承包方终止合同,并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不能按时交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25.9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施工的项目或需发包方确认的主要材料未经发包方签证认可,发包方不予承认,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在进度款中扣除)。
25.10本工程的进度款,必须设单独账户,专款专用(每月报送工地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并附工资签收情况表)。发包方财务部有权了解承包方资金使用情况。
25.11承包人要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按发包方要求做好销售需要的文明、安全措施。若本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若干规定》与其它条款有矛盾时,以《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若干规定》为准。
25.12本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不能自己承担施工任务而需分包的分项或单项工程,发包方有权进行招标,单独委托施工,并按其中标造价上浮5%(作为发包方的管理费)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承包方不得再向分包单位收取管理及配合费用。
十二、往来文件
26.1发包方发出的工程业务联系单、通知单、工程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文件必须经发包方工程部经理黄穗勇签字确认,施工期间的会议纪要需经与会各方签字及发包方工程部经理签字确认,否则均视作无效。
26.2对双方就本工程往来的文件,发包方指定和为签收人,承包方指定和为签收人。各方变更签收人必须以书面通知为准。
十三、双方关于中途退场的约定:
27.1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退场。
(1)因工程进度不能按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执行,而导致总工期延误超过21天。
(2)因承包方的施工质量或安全问题,导致停工5天。
(3)承包方不按图施工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发包方要求整改,承包方未能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和标准整改完成的。
(4)承包方不按图施工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出现超过三次。
28.2无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争议、诉讼、仲裁,承包人都应当遵守以下退场的约定
(1)承包方必须在收到发包方退场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退场完毕;
(2)退场前必须结清工人工资及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退场必须保证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撤离现场,
(3)退场后28天内,承包方按发包方核定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并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符合编制要求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双方按确定的工程结算价由发包方90天内支付结算价的50%给承包方,剩余50%的款项由发包方半年内结清。
28.3承包方未按28.2点约定退场的,每逾期退场一天,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四、文件传达。
1、各方向下列地址/号码发出的信函、传真视为已经送达。
⑴、发包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
⑵、承包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地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地址: